近日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,该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市场上销售的“虫草肾阳丸”(盗用批准文号:国药准字Z22024102,标示生产
企业名称:吉林省华侨联合企业制药厂,标示产品批号:20090630)涉嫌为
假药。后经标示生产地吉林省松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实,无药品所标示的药品生产企业。
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(区、市)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假药“虫草肾阳丸”进行查处,发现上述产品,依法严肃查处;涉嫌刑事犯罪的,按照“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、销售假药、
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”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