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意社6月11日讯 卫生部10日公布《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(试行)》,并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。
管理办法在召回的责任主体、范围、时限、分级、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被视为召回主体。召回将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类。
根据这一管理办法,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 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时,应当按规定程序采取警示、检查、修理、重新标签、修改并完善说明书、软件升级、替换、收回、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,认为召回不彻底,未有效消除缺陷的,将要求生产企业重新召回。
根据 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,医疗器械召回将被分为三级,分别在1日、3日和7日内,由医疗器械生产 企业将召回决定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、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。
管理办法要求,生产企业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,将被责令召回医疗器械,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;造成严重后果的,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,直至吊销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|